信息办>>法规与标准>>北京市政策性文件
 

关于在本市信息化建设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06-11-08    作者:
[ 打印 ] [    ] [ 关闭 ]

 

京信息办发[200660

 

各区、县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机构,各区、县监察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信息化工作机构,市监察局各派驻监察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意见》、《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活动,打造信息化建设领域的"阳光工程",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信息化建设领域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性
  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加强信息化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基本建设领域出现的一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违规评标等违法违纪现象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也在渗透和影响着信息化建设领域采购交易活动。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信息化建设的规律与特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对信息化建设各项工作产生的消极影响,坚决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反对重复建设和浪费国家资财,确保首都信息化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
  二、明确行政监督职责,建立信息化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机制
  市信息办与各区县、市政府各委办局信息化工作部门签署反腐倡廉责任书,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研究信息化领域反腐倡廉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沟通,提出工作要求,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商务、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治理商业贿赂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招标、评标、合同签订、工程项目验收、运行维护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财政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的过程监管和审计核查,并与相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督信息的沟通。
  市信息办配合市监察局加大信息化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化建设举报信箱,将信息化建设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内容,逐步形成本市电子政务项目行政监督体系。
  三、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信息化建设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和市委的要求对使用公共财政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反商业贿赂自查,有关自查结果上报同级监察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配合监察、商务等部门开展信息化建设反商业贿赂有关工作,并充分运用"首都之窗"网站加大反商业贿赂、反腐倡廉工作宣传力度,对信息化领域典型腐败案例进行网上公示。
  四、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政务公开,打造"阳光工程"
  1、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通过"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北京市政府采购网"和其他有效的媒介途径,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全过程透明化。
  2、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本市评标专家库或者本市信息化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各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务员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并收取专家费。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对泄露评标专家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评标专家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与相关利益主体存在关联关系。评标专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不得收取投标人的商业贿赂或者其他好处。对于违法、违纪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评标专家,将从全市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中除名,并纳入全市评标专家信用纪录系统。
  各级信息化工作部门公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纪律规定,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
  3、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凡在我市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政府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的有关资质,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禁止指定或者为他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开展业务,并对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结果进行复核。
  4、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规范信息化项目外包活动,加强项目前期需求研究,明确并细化与外包服务商的合同约定,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计算机软件、硬件和信息资源的资产和相关文档管理,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运行维护过程监控。
  五、深入开展信息化建设领域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商务、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通过广播电视、网站、报纸等多种媒介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反腐倡廉教育,以深入浅出的案例和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件等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将提高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和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去除商业贿赂蔓延滋生的土壤,净化信息化建设领域的商业环境。
  市信息办、市监察局将适时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阳光工程"评选活动,对于在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反腐倡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信息办、市监察局联合给予表扬,并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六、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及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要畅通投诉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并公布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信息化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招投标投诉案件,受理部门可以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加大招投标监督执法力度。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 打印 ] [    ] [ 关闭 ]
  推荐给朋友  
 

 
 
站内搜索
 
精彩图片
zzrz.gif
wxdgl.gif
图标.JPG